法律问答

2011.10.22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一年,押一付三,提前半个月交房租。若有一方违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半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2012年7月3号,房东通知我们要提前收回房屋,希望我们一个月后搬出。7.13号我们找到新的房源,交了定金后通知房东7.15号将搬出,房东不同意,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交接房屋,说只有8.3才有时间。我们按照原定时间搬出,搬出后多次与房东沟通均无结果,后来房东提出:2012.7.22可以过来交接房屋,但是租住的截止日期也要到7.22(我们在4.7已经交了4.22~7.22的房租),就是说我们已经搬出一周,但是这一周的房租需要我们来承担,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他才肯过来交接房屋,并退还我们押金和违约金。否则就要等到8.3才过来交接房屋。因为一直联系都见不到房东,我们答应过来协商。交接房屋的时候,房东退还了押金和违约金(我们收到后写了收据),拒不退还我们多交的一周房租,所以我们并未将房屋钥匙交于房东,现房东将我们告上法庭,想要8.3交接房屋,期间的租房费用由我们来承担。请问各位律师:

1.?房东所说的8.3为合同终止日合法么?

2.?房东违约后,我们于7.15日搬出,那合同的截止日期是7.15日么?

3.?现在房东告我们,我们的要抓住哪几点和他争论?

2018-12-21 13:38: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东违约的,国家是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的。
      根据法律规定,房东违约的,租房人可以要求房东根据租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房东违约造成租房人损失的,租房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租房人的具体损失来确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房东要提前收回房屋: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 协商不成 到发生所在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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