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劳动仲裁有关系,劳动者同样可以申请仲裁,可以要求关系人回避。或者在仲裁过程中存在仲裁员枉法裁决行为,可以向当地仲裁委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