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债权人要求未到认缴股金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清偿公司作为担保人清偿该担保债务的,法院会支持吗?

2018-12-21 20:27: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 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可以起诉借款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也可以同时起诉,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死亡,银行当然要起诉担保人,讨回银行贷款。你称借款人去世后留有一定的财产,你可以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放弃继承,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协商解决,不行就向法院起诉继承人,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关于时效问题,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债务清偿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
    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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