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8月3号我到县妇幼保健院去做引产手术`在通过医生的要下先做了身体全面的检查,检查的结果是全部正常,当天下午4:30打引产针直到8月5号中午1点左右肚子有点疼立即就去了保健院治疗,大概是在下午的4点我的肚子比前面疼的要厉害多了`直到凌晨1点胎儿生出后过了半小时胎盘未出来,医生在没有任何消毒`备血`无任何镇痛的药物给于疼痛以久`连大脑都不清醒的患者进行了第一次人工剥离术,由于粘连程度严重.第一次拨离不成功,医生再次强制进行二次人工拨离,可是病人大叫一声昏了过去`大概过了几分钟后才慢慢醒来`这时医生又叫抱到二楼手术室做钳什么的`并清宫。直到8月7号,这期间一直医生只给予消炎镇疼药等进行治疗。直到8月8日,进行B超检查后,B超显示子宫内有不明物体,但医生未就不明物体做进一步检查确诊便提出要继续第二次进行清宫。出于病人8月4日被进行了强制式人工剥离术(未成功),术后并大量出血,随后又继续做了钳夹和清宫术,鉴于此种情况,病人感觉身体状况不能再承受第二次清宫术,在征得医生同意的前提下,未进行第二次清宫术,并办理出院手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生告知:病人可在15五天至20天内进行复查B超,期间如有异常及时到我院进行检查治疗。也就在出院后的第12天晚上11点左右,病人突发大出血,当时家属立即将病人送至县妇幼保健院一楼,家属上四楼叫值班医生病人大出血请给予急诊,医生在听完情况后,手一挥,原话说道:我们这里没有床铺了,你在其它那里去看看。由于病人大出血情况紧急,家属随即将病人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县人民医院当时给予了止血和相应检查,大概半小时后,病人大出血渐渐止住,医生根据当时检查情况就病人前期就诊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病人是因引产后未净,大致发生大出血,同时告知病人需住院做进一步观察治疗,待病人身体状况恢复三天后再做彩超检查。这住院期间,医院一直给予病人常规性药物进行治疗。根据医嘱病人第三天去进行彩超检查,在去检查途中病人突然晕倒,无法进行彩超检查,医生便告知第二日再进行彩超检查。第二日,病人在准备进行彩超检查时,又出现大量出血症状,比上次出血还多,医生为确诊病人病情要求继续进行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为:胎盘植入,子宫边缘显示出有大块阴影不明物。随后医生告知病人严重,本院医疗条件不具备有效治疗病人病症,建议病人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随即,鉴于病人流血为止,病情严重,未等办完各项出院手续,立即,家属将病人转入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在到达市人民医院病人入院后,医生给予了急诊并进行了详细检查,提出鉴于胎盘植入给予保守治疗方案,同时并告知病人在采取保守治疗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以及保守不成功为了病人生命安全将采取切宫术。当晚11点左右,病人由于出现严重贫血症状,医院立即对病人进行了穿刺等方式的抢救,抢救一小时后,告知家属,病人情况危急,需立即进行手术,并下达病危通知单,随后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急抢救,病人病情得到控制,此时医生告知家属:手术比较成功,病人解除生命危险,并万幸子宫也得以保留。但同时医生还告知,在手术过程中发现病人除胎盘植入外还存在子宫穿孔,术中也给予了修复。此后,病人继续在市人民医院进行了7天住院治疗后在医生的诊断指导意见下,可以离院回家进行休养,待十五天后来我院进行复查。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21 20:36: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抢救危急病人时,在难以取得家属签字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抢救。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为了抢救患者,是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先进行抢救的。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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