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丈夫是台湾人,在台湾有处房产,贷款未还清,现在他病重,失忆。神志不清,妻子是大陆人,未有台湾身份证,刚生一女儿,已入台籍。丈夫的亲妹妹已外嫁,但她已偷走丈夫的身份证及土地证,她想将房产过户到她名下。请问,1.妹妹有权力私自卖房或过户吗?2.妻子要怎样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利益?妻子有权力卖房吗?要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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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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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买
二手房的顺序是先贷款, 后过户。
在办理的过程中,会有一个资金监管户,要求买房人先把首付资金存到这个监管户中,以保证首付的真实性,然后等贷款批下来之后,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接着办理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他权证下来后,银行收到他权证,然后银行把买房人申请的贷款发放,连同之前监管的首付款一同打给卖房人。
然后就是还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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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属于甲方的财产。其他人主张房产权益,需要提供
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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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二手房为例,以下是买卖二手房的过户流程:
1、先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在双方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过后,房产交易双方要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管理部门会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时,会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然后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2、立契过户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
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
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注意地是,这里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3、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需要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
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那样就可换取新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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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