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实和理由是:

现二审法院已下了终审裁定,裁定内容是: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一审法院以债权人未提供原始会计账簿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请注意破产法明文规定原始会计账簿是由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供的.而且债权人在接到一审法院叫债权人五日内提交原始会计账簿后,债权人曾通过快递向一审法院<<异议书>>一份了!

监视居住
2018-12-22 19:45: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破产过程中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表现:
      
    一、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利难以行使。
      据调查,大多数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提起,企业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企业领导秘密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由于对债务人经营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破产法对资不抵债企业破产的时间界限也未规定,即对企业负债多少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久后应强制其破产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已达破产边缘的企业在债权人因客观情况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企业又没有申请破产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财产状况持续恶化,使债权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扩大了。
      
    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合法权利难以落实。
      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通过破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在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没有表决权。清算组和法院确定什么方案,就实施什么方案,在没有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便裁定予以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体现和保证。
      
    三、债权人的抵押、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受到侵害。
      许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权人之合法有效抵押为无效抵押的假象,剥夺银行等有效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强行宣布抵押财产并入破产财产,使抵押权人只同一般债权人那样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因此造成额外损失。
      
    四、在破产案件执行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困难,债权人受偿财产得不到保障,债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屡见不鲜。
      据调查,在破产案件中,半数破产企业的清偿率为0,清偿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其余清偿率均在7%———15%之间。由于破产企业往往是财务状况恶化到极点才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极少。而且许多破产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目与实际脱节,清算难度比较大;再者,企业要债难是普遍现象,破产企业债权也很难兑现,债权难以全部收回,财产难以及时到账、准确评估,实践中往往又不能因一两笔债务尚未收回就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受偿率降低。
      
    五、一些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确实由于破产企业无产可破外,债务人想方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偿债比例、转移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将企业财产转移,另立公司或划小核算单位,搞空壳假破产,待破产清算结束免去余债后,以原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基础再重新开张,甚至出现了企业一面静悄悄地酝酿破产,一面又紧锣密鼓地投资兴办新厂的怪事;有的企业利用破产清算中获取的高额优先受偿费(包括职工安置费),重新组合、入股联营建立起新的企业;一些部门从地方、部门保护出发,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以使企业“起死回生”,破产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业甩掉“包袱”轻装前进的最佳选择。如此“破产”,令债权人叫苦不迭。

  • 1、法人死了,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是指下列第6顺位以前的债权权。
    2、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时应清偿的债务一共分八个顺位,而前一个顺位相对于后一个顺位而言,就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八个顺位依次是: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是以上第6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 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
    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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