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下列事项处理:
“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实际交房时间2012年10月1日
产权登记日期(取得产权证)2015年10月1日
这种情况算不算延期办理产权证?那么到底多久办理产权登记算违约?房产交付后多久可以拿到产权证,否则开发商违约?
之前延期交房,已经把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冲抵物业费了。那么延期办理产权证是否构成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