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告徐高荣

被告杨玉

第三人?李烈荣???吴高金

2010年6月?被告因做高速公路工程需要到原告承包经营的武宁县华源锑业有限公司石料厂联系购买砾石,当时约定在砾石厂提货每立马40元(1500公斤为一立方米),由被告派车辆到清江装运,每车过磅由被告云上司机签字确认提货。同时约定,砾石款每天结算付款。之后,从2010年8月21日至同年10月3日间,被告派司机第三人李烈荣,吴高金在原告处装运54车,共计794.5立马米,价款31780元,期间,被告只付款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款,被告多次承诺付款,但是多次食言,甚至将付款责任推到第三人两位签字运输承担,所欠21780元至今分文未付。为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偿还欠款21780元,并目2010年10年3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拖欠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上是诉讼状原文??我是第三人其中之一?想知道这个案情是否与第三人有关?该如何定性

2018-12-24 11:46: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年利息24%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约定年利息36%,对于已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债务人主张按36%支付利息的,法院最高支持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债务人已支付、主张债权人返还超过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 欠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 欠债不还,利息怎么算
      
    1、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从还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2、借款期间有利息、逾期后继续支付,但有上限
      
    (1)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如果约定的话就从约定;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3)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
      
    3、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律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务人被判偿还欠款后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主动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还应当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只有在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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