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1年2月与合美劳务公司签订就业合同,于2月14日被派遣到部件厂正式上班,(月平均工资1200左右)就职期间无重大失职或过失。2011年11月18日在厂上班时间由车间班长单方口头通知已经被辞退,要求本人11月21日来厂办理相关离厂手续。请问向这样无故或者是厂方自身原因即时辞退员工,应该怎样赔偿?劳务公司也未有过正式书面通知和任何交涉。员工能够依法获得劳务公司还是厂方怎样的赔偿?(补充:本人现在已经离厂,在厂正常工作超过6个月,马上将近年底被厂方无故解雇。劳务公司只单纯出面承诺另外安排工作。请问这之间试用期工资,误工费等应该怎样解释?哪一方有赔偿责任?怎样赔偿?)

2018-12-24 15:15: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单位在与您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单位拒绝支付的话,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一下几种情况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经济赔偿和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试用期的工资确定需要参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并且也需要注意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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