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浙江的,10年前我做了上门女婿,?户口迁移到老丈人家?,现在我老婆和女儿都是居民户口,?我与老丈人丈母娘都是(城中村)农村户口,?二个小姨子早已出嫁,?户口也迁出。?今年老丈人家二间房屋要拆迁,市政府对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十七条?在实施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需成片改造时,农民住宅需要拆迁的,被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面积限额标准安排。第七条是这样的,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限额标准:使用耕地的,2人以下(含2人)的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指一间宅基地)?3-6人的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指二间宅基地)?现在老丈人说重新分配的二间宅基地与我无关?不给我?难道我的人口就不能享受宅基地吗??我想用法律手段保护身己的合法权益,?打官司能赢吗

2018-12-24 17:32: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分为两个部分:

    一、宅基地补偿费:是按照宅基地原用途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是按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架构和面积给予的补偿。因为建筑物是农民个人财产,所以这一部分的补偿费,应当归个人所有。

    征收宅基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朋友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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