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于2008年2月30日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0万元,有效借款期限自20080230-20100130,同日我给朋友做了连带担保(当时不知是2年)。朋友贷款10万元一年后于2009年2月20日前归还银行,但朋友又于2009年2月20日利用贷款凭证贷款10万元(完全不知情),至今未还,现在银行冻结了我的存款,下达了法院起诉书。

请问我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8-12-24 23:07: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
  • 贷款人未能还款 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 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 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将代偿支出作为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合法凭据包括担保合同、法院判决、相关协议、被担保人无力偿还的证据、收款凭据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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