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咨询您一些问题,我给你说说我的情况吧,我的老家现在在搞国家增减代沟项目,要在我们村里占据农民耕地,合同如下:

岳池县普安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房屋折旧建新协议

甲方:普安镇人民政府

乙方:普安镇___村__组??村民___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发展,改善村民、生活条件,抓紧实施已经立项批准的普安镇2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确保在2012年2月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根据《岳池县普安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房屋折旧建新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折旧期限

乙方自愿将其所居住旧房及附属设施全部自行折除,并在旧房建材等物搬迁完毕之后,向甲方申请验收。2011年9月30日之前,乙方将原宅基地及其周边土地移交甲方统一复耕。同时,乙方将旧房两证交给甲方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复耕施工队进场施工时,对旧房和其它设施等仍未拆除或者所折建材等物未作搬迁处理,一律视为乙方放弃,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二、

房屋建新责任及费用

建新区由甲方统一规划选址;新房统一按一楼一底设计;新房由村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按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统一建设;建新区配套基础设施一律由甲方投资建设,乙方不承担费用;水、电有线电视由甲方安装到户,室内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建新区占地和青苗、附作物等由村委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落实,甲方不予补偿;新房两证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只承担工本费;建新区房屋及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

三、

占地标准及户型选择

1、

新房建设占地标准。3人及其以下的75平方米;4人

的100平方米;5人及其以上的125平方米。

2、

公共设施用地标准。建新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占

地,按区内人口每人15平方米计算。

3、

选择权利。统建新房分别按3人户型75、4人户型100、

5人户型125平方米的占地面积修建三种户型。乙方为了节省投资,5人户有权选择4人户或3人户的户型,4人户有权选择3人户的户型,3人户只能选择3人户的户型。

4、

选择结果。乙方自愿选择_人户占地标准的户型。

四、

房屋折旧建新补助标准

1、

折旧建新户。房屋折旧建新的补助标准为:3人及其以

下的5万元;4人的7万元;5人及其以上的9万元。该项补助费不直接发给乙方,由甲方代管,作为乙方统一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补缴款额和时间由甲方届时通知,乙方不得的误。

2、

折旧不建新户。房屋拆除之后不再修建的,其补助标

准为:3人及其以下的6万元;4人的8万元;5人及其以上的10万元。乙方按规定在折迁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供全家今后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领款手续。

五、

责任承诺

实施普安挂钩项目,乙方自愿向甲方作出以下承诺:

1、

保证按政策规定和期限自行拆除旧房及附属设施,将原宅基地移交甲方复耕。

2、

旧房拆除后,保证按规定进入建新区统一建房(或者保证不再建房)。

3、

保证积极配合业主管理委员会工作,处理好调地等各种事宜。

4、

保证在折旧建新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一旦发生,概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

保证不闹事,不阻工,不上访,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六、

缴纳保证金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向村民业主管理委员会缴纳责任承诺

保证金1万元。保证金由甲方代管,乙方兑现保证承诺的,届时全额退还,否则不予退还。

七、

相关事宜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产生意见分歧或发生争

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县挂钩项目领导小组调解处理。

八、

签章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挂钩项目领导不组办

公室存档一份。本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普安镇人民政府(公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二0一一年??月???日

我们家的房屋很宽,三兄弟加老人,算下来就是四户,有两户已经搬迁到异地居住,户口也相应的迁移了,最开始说搬迁的属于有房无户,就不赔偿,那么房屋也是自愿拆迁,意思就是我们不准他拆就不能拆,但是后来政府协商后说,有房无户的可以拆迁,和其他的是一样的赔偿的,就在11月底叫赶快拆了,上面追得紧,要马上新建了,于是就自己给钱叫人来拆了,我们每一家都缴了押金的,四户就是四万块!经过上面和本人都签字盖章了的,现在老人就只能住在达的棚里,前几天由于有几个村的不满意,就到上面去闹事,就这么一闹上面的又说我们得不到拆迁款了,因为我们有房无户,现在房子也拆了,白底黑字的,我想问一下这个合理吗?这个事情真的就是他们说可以就可以,说怎么就怎么吗?当初签字盖章押金都缴了,房子也拆了,现在说啥都没有了,要是当初说没有,我们绝对不会签字,也绝对不会让它拆房啊,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老百姓就这么好欺负吗?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个问题,如果按法律来说到底那里占理?感谢您的回答!!谢谢你了!

2018-12-25 08:50: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拆迁人,则是自己给自己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对拆迁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自己又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实施拆迁当事人,就可能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将予以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  
    (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集中精力在加强立法、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上;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
  • 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让;  2,外省的农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受让的资格。  一,宅基地:  1,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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