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姥和我姥爷有三个亲生女儿,不多久我姥爷去世,然后我姥姥又和另外一个姥爷有了第四个女儿。
二女儿一家作为养老女婿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所居住的房产是后一位姥爷的。二女儿的丈夫因打架等问题过早去世。其她三个女儿也经常给姥姥钱,名义上是给姥姥,其实是给二女儿赡养母亲的钱(二女儿一直没正式工作)。
前几年我后一位姥爷也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现在这所房产要拆迁。房产的名字一直是后一位姥爷的,二女儿曾经想改成自己的,不过政府不同意,也一直没改过来。
在知道要拆迁之前,大女儿和二女儿在两位姥爷死后把四女儿给分了出去,就是姥姥和第一位姥爷和三个女儿一起,后一位姥爷和四女儿一起。
我想咨询一下这所房产拆迁后的补偿应该怎么分配?是我姥姥和第四个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还是四个女儿共同继承?当中的分配比例是怎样的。还有就是我姥姥有没有权利以遗嘱的形式把所有的拆迁补偿都给二女儿?如果没有遗嘱这所房产四个女儿应该怎么分配?
-
出嫁的女儿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要看父母是否有遗嘱指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前提,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
所以,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前提,这位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
你好,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
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在法定继承中,
遗产分配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法律出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鼓励尊重、赡养老人的立法宗旨考虑,对此原则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不平等:
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
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以下情形出现时,由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
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此外,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
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公民的遗产,没有遗嘱的,在配偶、子女、父母中进行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精神病患者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