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续签合同时,职位是采购代表,月薪6100元/月,签订3年,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
2010年12月23日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有固定期限合同),注明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2011年2月涨薪,职位:增压器部产品经理,月收入为税后8802元/月,有银行水单为证,至2011年11月增加岗位津贴2500元/月,税后收到为9282.20元/月,对应税前工资是11420元/月,到2012年1月9日升职为产品总监,但未加薪,截止8月份,人事经理和总经理共同与我谈话沟通,因不胜任产品总监一职,降职品牌代理部产品经理,但薪水不降,以上均为口头沟通,无任何书面证据。
9月3日,人事部门人员口头与沟通,因职位调整,薪水下降至7920元/月,我拒绝,并阐述原因:因升职前未有涨薪,降职的谈话也表明不降薪,但9月5日,我收到工资单时,上面注明的薪水是6500元,我写邮件问询原因,人事经理通知我调整到现有岗位,从公司利益角度做出这个艰难的决定,并让我理解,感谢我过去为公司做出努力。这样,无故降我薪,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