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0.3.25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遭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4.17通过劳动仲裁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文书上?只要求公司支付了一定的金额?对产假工资并没有约定?现在公司起诉我返回产假工资?这样合理吗?
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我看在公司发放产假工资的基础上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产假期间?公司有在正常交社保?我有领到上海社保发的产假工资.
另外公司同事在我之后休的产假?产假之后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有支付产假公司?并没有要求返回产假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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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用人单位就会停发员工的工资。
因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是否可能得到:
第1看官司是不是因用人单位单方终结劳动关系而引起的。
第2看官司的赢面有多大,仲裁部门或法院会不会作出撤销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
第3看双方的责任, 如果在纠纷中, 用人单位应负全责,则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员工可以全部得到。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有责任,则员工只能得到仲裁、诉讼期间的部分工资。
第4,工资补偿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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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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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
代理人的,需要提交《
授权委托书》,注明
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
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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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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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