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1月至本公司入职,1月至3月处于试用期,单独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4200元。
2014年7月至12月在另外一家单位,当时劳动合同上关于工资没有标明,但和我口头约定的是3500元。前一个单位的工资卡上,2014年9月至12月,标为“工资”的收入每月有1万元左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差旅报销、补贴等等)。
现在的公司要把我辞退,提前30天给了书面通知,也答应有经济补偿金。
请问这个具体怎么计算?只计算本单位的,还是加前一单位总共12个月的?只计算合同上写明的工资,请假之类扣除的工资算不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