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代表四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请客送礼、吃喝玩乐,开销过大,其他三人觉得B花钱离谱。特别是D,认为不能和B这种人合作,便有意退出。于是,在B、C足额向临时帐户交纳了所认缴的出资后,D的出资迟迟不交。B请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A明知自己的设备和衣料仅值20万元,但为了能够在公司中占据较大股份比例,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导致对A的出资认定可折合人民币25万元。直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时,D还是没有缴纳出资。
问:
A、若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已花费的3万多元,且欠债2万元,A、B、C、D应如何分担?
B、公司成立后,由于规模扩大过快、经营不善,导致公司欠债40万元。而此时公司剩余资产仅有25万,尚有15万元债务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