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男方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婚后改成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可以分割增值部分吗?

离婚
2021-03-13 13:48: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方以婚前财产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 婚前个人全款购买的,房产证没对方名字,对方没权利分割。婚前购买并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还贷款的,贷款偿还以及其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方可以要求分割。
  • 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婚前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婚姻期间用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在离婚时需要分割该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增值部分不是简单的理解为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格与离婚时的价格差,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婚后已还本息、购房合同款、已还本息、现房屋价格有关的部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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