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12月22日,公司与员工洽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协商不一致,公司强行给员工放假,于2015年12月24日正式将放假通知张贴并告之,员工不同意,28日前往公司上班,被保安强行阻止于门外,员工报警。后申清仲裁,2016年3月4日仲裁判决劳动合同未解除.2016年3月4日,员工前往公司报到,要求公司恢复工作,或办理辞退手续,由于公司阻止员工进入园区,经求助董事局领导协商,由董事局领导同意进入园区,公司方负责人回复: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回去上班是不可能的了(有录音证明),员工曾多次前往公司,但均被拒之门外,2016年7月、8月、11月均有发邮件要求公司按答复内容办理离职手续或恢复工作,公司签收两份邮件,未做任何回复,5份邮件拒收退回;期间公司方也向员工发送了邮件(内容为:放假通知,要求员工放假期间,9:00点,中午:12:00,下午13:00,18:00点到公司打卡,若未打卡,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未恢复员工工作。),但未按劳动合同法定地址发送,只按一审法院员工留给法院地址邮寄,员工未签收到。公司按2030元*80%的工资标准发放给员工工资;于2016年9月份停发员工工资,停交社保、公积金。同年9月份,中级法院开庭时,公司当庭提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下,1、长期拒收公司通知,不到公司报到上班。2、多次向仲裁,司法机构提起多项不合理的诉求。3、多次电话,短信、快递文件给公司董事成员及相关人员,扰乱公司董事成员正常的工作。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员工当庭表示不认可该证据。二审法官询问员工,是否离辞?员工答复,2017年1月1日邮件退回之日离职。此邮件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地址邮寄送达,公司拒收退回。

请您帮忙指点指点该怎么做比较有利:

1、?二审法官询问员工,是否离辞?员工能不能回答邮件退回之日为离职日期。

2、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判决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3、如果员工不认可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法院会不会认可该证据?

4、员工是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对员工有利,还是不认可该证据有利?

5、员工是否可以认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日期,不认可解除劳动理由条件。

6、是否可以挺后向法庭提交,针对公司当庭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的答辩书?

2018-12-26 18:3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该结清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公司不能规定劳动者不能离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按照险种分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全部单位承担。
    在社会保险中,包括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七)用人单位的自认;
  • 一般在单位违法,员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无违纪行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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