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孕妇,2010年10月25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会计一职。在转正后一个多月2011年1月4日经医院检查得知已怀孕,预产期2011年9月份。2011年1月12日因高烧和先兆流产休息了一个多月。在2月21日恢复上班。现在已在单位工作半年。公司从3月18日开始找各种理由,要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草拟了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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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一、 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共4640元;?二、 乙方从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三、 甲方无偿代表乙方办理乙方在2011年8月31日前的保险缴费,以及乙方产后报销等事宜。报销所需的证明、证件、票据有乙方如实提供,所报销的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以上协议一式二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无其他争议。?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请问律师,公司拟定的这份协议是否公平合理,如果不合理,我应该向公司提出什么赔偿条件来争取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