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我校2002年毕业的女学生并确立恋爱关系(我是2005年参加工作的,不构成师生恋)。

????这个女孩我通过接触发现其身上有很多恶习让我无法忍受并继续恋爱,在7月、8月间,该女孩想和我分手,我都同意并接受,但是后来因为心软而又复合。但是在今年9月中秋前,该女孩因为自己去相亲认识了别人,遂正式第三次提出分手并在两人交谈时大骂了我全家后愤然离去。

????我分手后十分难过,就在我个人的QQ空间中写了一篇关于我恋爱失败的日记并收藏到个人QQ空间中。没有想到昨天,该女私自登陆了我的QQ空间并查看了该个人日记(日记中没有指明任何人姓名,只是讲述了我在恋爱中的失败以及一些种种让我无法忍受的事件)。该女看后打电话对我进行了长达10分钟的辱骂并扬言要到单位向领导举报说我侮辱了她并要到人民法院起诉我构成侮辱和诽谤罪

??我好痛苦,这本来是我在个人QQ空间的日记,她拿出来打印后交给很多人传看。而且日记中没有点名任何人,所列句句事实,但是苦与这些事情都是恋爱中二人在一起发生的,没有证人,有些事情无法考证,但是日记里面没有任何恶毒攻击她人身权利的句子,都是在责怪我自己,可是她确拿此要挟并扬言要让我丢工作。

????请问我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罪?该行为法律如何界定?(法律条文我看过了,不太明白自己的情况)请帮助!谢谢了

2018-12-26 19:45: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犯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则不构成诽谤罪。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 诽谤罪是指故意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方的这种行为是侵权,可以诉讼维权啊,并要求伤害补偿啊。使用贴吧不免问律师的意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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