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05年在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合同,07年合同期满后又签订了2年合同。09年6月30日合同期满。按规定应该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公司到现在还没有和我签订。我现在想离开公司,请告诉我公司应该怎偿金呢?

2021-03-18 05:47: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1、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你好,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款
  • 公司应该赔付你双倍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