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我是益阳市、南县、南州镇宝塔湖村十组村民,南州镇镇政府于2001征收我的房屋,因本人母亲是本组村民户口在拆迁所在地,我的户口与母亲一起,当时房屋地皮是母亲于1988年私人购买。2001年拆迁时当地政府就只给予了基本的房屋补偿与搬迁费及安置费,后期本村的住宅用地未分给我与母亲,当时村里决定,对90年之前出嫁的妇女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请问村里决定是否合法,我与母亲是否享有本村住宅用地的分配权??

2018-12-27 10:44: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1、农村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依据该法各地政府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农业人口可以享受宅基地,但系每户人家能享受一块宅基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积通常按照各地实际情况按人口分配。一家人但子女已经成家立业的需要分户享受宅基地的按各村集体经济章程的规定办理。
    3、拆迁后可以按上述原则重新分配宅基地让你重新建房。如果是村集体统一建房的可以按本村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口数量分配安置房面积。
  •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