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是2010年5月结婚的,我2010年7月以我们共同的名义贷款按揭买了房子,首付一半是我自己出的,一半是我的父母给我的。现在房产证还没办。新房子也没好,还租住的房子。贷款也是我一个人还的。
????2011年3月生了一个男孩,孩子一直是她在她家和她父母带(她不愿意在我老家和我父母带),孩子户口也报在了他们家。怀孕期间我断断续续给过她有1万多块,没见过她的一分钱。
????我想请问下,我有稳定工作,她没工作。如果起诉离婚的话,孩子判给谁,房子判给谁。(结婚时候她所有嫁妆都在她家没往过搬,说是现在还租住的房子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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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婚前个人财产,是看领取结婚证时间,和购房时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时间,做对比,
以及看房子是否登记一人名字,
如果登记人是一人,有是领取结婚证之前签署合同,支付首付款,这房子属于登记人婚前购买个人财产,
不看房产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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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
房屋产权。 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
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
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
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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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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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首付属个人财产,婚姻不应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婚后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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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