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各位法律精英~!可撤销合同的诉讼收费是不是以所撤销合同的标的额为标准收费啊??

还有问题请教:被告机动车与原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9分责。被告方同意签收调解书的前提是签订一份所谓的履行协议,大致内容是:“不以该民事调解书为赔偿依据,以被告保险赔偿的数额为最终赔偿,保险赔偿金未收到前原告不能强制执行调解书。”该协议无签署日期及签署地,由双方代理人签署,双方代理权限有代为调解。原告亲属因急需用钱而同意接受该履行协议。?

现问:该履行协议是否有效?如有效,原告能否以该履行协议显失公平来申请撤销(履行协议)?现实中关于此类案件法院的支持率高吗?如果该协议经法院判决撤销,会否影响调解书效力??

谢谢解答~!

2018-12-27 15:18: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 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 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 用了普通法等;


      
    (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独立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 任何条件;


      
    (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常见的超越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有:


      ①法律、法规没有授予行政机关某项职权,而该行政机关擅自行使了此项职权;


      ②纵向越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能 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③横向越权,甲部门行使了法律、法规授予乙部门的职权;


      ④超越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地域范围;


      ⑤行 政机关超过法定时间行使权力;


      
    (5)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本机关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滥用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
  •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即调解书生效时间为送达当事人之后。法院主持当时人进行调节达成协议时,该协议并不是立即生效的,在法院制作调解书和送达之前,当事人都有权利反悔。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村干部的调节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虽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前提是必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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