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开淘宝店的,今天收到一份律师函,是我的产品侵犯了外观专利权。让我产品下架,我该怎么办。

专利
2018-12-27 19:5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若外观专利被侵权,有如下办法: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
    2、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
    4、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5、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 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是否构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应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a)、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b)、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c)、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2)、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 专利权的侵犯是指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非经专利权人本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利用该专利发明创造。但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权利,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后有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是原则。但是为维护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国家的利益,《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述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 我国相关法律对收到律师函怎么办解答如下:一般律师函起到的作用有两方面:
    1. 威慑、敦促一方尽快履行义务,希望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通过诉讼就解决纠纷;
    2. 作为正规的法律文书,律师函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对于收到律师函的人,一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具体应对:
    1. 首先搞清双方出现争议的关键点,厘清自己在法律上是否真正有理。这里就需要征询一下专业律师的意见了;
    2. 对于争议较小,经律师分析,如自己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可以考虑与对方和平协商解决,与对方谈谈还款的折扣、时间都是可以的;另外争议金额的大小对于选择如何解决也是有讲究的:比如自己没道理,争议金额较大的,选择协商解决是比较好的,因为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来承担的。争议金额比较小的纠纷,如果对方不肯让步,你让他起诉,最终需要你承担的多出来的诉讼费用也不高的,但对方却需要走诉讼程序,他们也会觉得很麻烦的。
    3. 对于争议较大(双方观点水火不相容),通过律师分析仍觉得自己一方也不乏道理的,可以理性回应,大家仍然可以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上协商解决。解决不了,诉讼是不可避免的。总之,律师函只是起到一个提醒、催促的法律文件,作为一个引子,给双方一个协商机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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