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我们公司应该在12月15号发放11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有注明),可一直到今天(12月25号),请问这算拖欠工资么,我能否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层咨询过劳动监察大队,但是那个人员态度也不怎么样,只说了拖欠一个月就算拖欠工资,那这一个月是到12月31号截止还是说按照合同12月15号开始算,到1月15号才算拖欠一个月呢?
另外我要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比如他几天内又开始发放工资了,那我还能解除么,还能拿到补偿么?
我是由于对这个公司彻底失望了,所以准备离职,但又不想白白损耗几年时间,所以想索要劳动补偿,我的劳动合同从07年5月开始签订,到现在2年零6个月,请问我能得到赔偿么,能得到多少,拖欠工资的补偿金算不算在补偿内?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7 20:38: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