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及需要注意什么?

想问和公司在就职时签订如下合同,如若离开公司,如下协议是否有效,对于限定的就业范围的约束力范围?因为公司并没有约定及真实的给付相关的补偿,如何判定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呢?假如需要从事相关的行业,该怎么办?

保密协议书

甲方:xx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商业秘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页面设计图专利技术。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经营策略,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工作经验、工作成果、设计思路和专利技术等隶属工作期间创造的一切成果和经验;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职务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和升职;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工作,并将经营、设计的成果、资料交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撰写论文或商业资料向第三者公布;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5、乙方在职或者离职2年内不得从事同等(涉及餐具)网络销售行业经营和工作,或在其他相同性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

6、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兼职工作。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乙方离职后2年内。

五、脱密期限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约的,或合同期内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普通员工2月、主管3月、经理级以上6月)通知对方,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泄密岗位;乙方应完善办妥涉密工作文件资料的交接工作。

六、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年薪。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争议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表人)签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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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2018-12-28 00:22: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由于劳动者明知自己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所以,劳动者再就业时往往采取谨慎的态度。即便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了竞业禁止行为,一般也采取隐蔽或半隐蔽方式进行。原用人单位较难提供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尤其是如果新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签订有竞业禁止协议,新用人单位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做法,如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三金”等。介于这种客观情况,法院确定劳动者是否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确定劳动者是否违约,另一方面在原用人单位提供了一定证据后,要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尽管劳动法及有关的劳动仲裁条例中未明确将竞业禁止纠纷作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由于竞业禁止约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案例已有发生〖注释5〗。笔者以为,如果原用人单位单纯从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新用人单位停止聘用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处理。但是,若原用人单位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起诉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正当竞争,尤其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但由于竞业禁止案件往往涉及劳动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而该事实认定专业性较强,所以,笔者建议该类案件审理可以考虑跨庭约请有劳动争议审理经验的法官参加合议庭,保障案件及时、准确、公正审理。  
    2、补偿费认定。实践中,要注意两种情况:  
    (一)名义上有较高的补偿,劳动者实际没有得到补偿。笔者以为,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明示,否则,在没有其他合理根据的情况下,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二)补偿不充分。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看,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通过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一定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这种支付方式涉及劳动者实际领到的补偿费是否充分。有些劳动者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不久就离开了原单位,实际上领到的补偿费微乎其微或数额不多。笔者以为,单从支付方式本身很难判断是否有合理对价,关键要从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实在获得的累计补偿额判断。如果法院断定劳动者领到的补偿额过少,应当认定竞业协议或条款无效。
  • 以公司名义与商场签订租凭合同,公司授权公司某位员工,以员工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属于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实际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单纯的物的借用关系,其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借用资质、证照、经营权,有的是借用被挂靠人的信誉等等。
    为此,分清挂靠经营的内容,明确其合同目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正确评价挂靠经营关系的前提。
    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地位平等。
    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对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实施,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 购房人签合同前应先看一下前面的说明,明确以下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虽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编号、印制,但仅是在本市取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
    2、合同文本〔〕中为选择内容,并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供房地产商和购房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房地产商和购房人都有权对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3、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示范文本〔〕中内容的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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