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业务员仓某,推销五年期保值保本保息理财保险产品(年交10万元,五年后可拿到63.?4万元)有书面演示告知单。先上门让在投保单、确认表、声明书签字,三天后催促相伴到银行划款。过了半个月再将加进有条款的合同文本装订成册送达。送达时还不让看合同条文,诱导讲只要看装订在合同文本里的理财产品获利息告知表。四年过去了,人寿保险公司收到了全部付款后,就否认在合同中列出的要支付利息告知表的责任。此时业务员解说是这张利息表是自己加的,不对、没有用。保险公司解说是演示告知表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现在必须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到五年非但没有利息,连本金都不能全部取回,19年后才归还交付的全部资金。保险公司只确认承担每年付给不到50万总数的1%一笔款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仓某的欺骗误导难道真得没人管了?

2018-12-28 06:15: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投保注意条款
    1. 保险责任条款
    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每一种保险产品都有特定的保障范围,不可能包括所有的风险。
    弄清楚发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保险金,不仅能有效规避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纠纷,而且也是您选择保险产品的着眼点。
    2. 责任免除条款
    指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条款。
    如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为在投保前患有条款中所指重大疾病,或酗酒、故意犯罪、拒捕、故意自伤身体等诸多原因导致患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如果不了解责任免除条款,以为只要发生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就会产生误解,很容易让您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3. 赔偿处理条款
    这是说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赔偿相关事宜的合同条款。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需要出具哪些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范围等。
  •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他们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
    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
    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换得保险人的承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权利。
    (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争议处理,是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议、仲裁和诉讼3种。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加以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从而有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保险人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是同一概念。保险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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