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XXX??性别: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民族:X??
工作单位: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
电话:138XXXXXXXX邮编:XXXXXX
被告:XXX??性别:X??出生年月:XXXX年X月XX日??民族:X?
工作单位:XXXXXX?住址:XXXXXXX???电话:138XXXXXXXX??186XXXXXXXX??邮编:533800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57950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20日被告XXX共同向原告XXX借款5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0日,若逾期还款则应每日支付未还部分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据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另加计利息7950元(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10月7日),各项共计人民币57950元。但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拒绝偿还借款。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附:1、身份证复印件
2、借据
3、本诉状副本一份
原告人:
年??月??日
-
1、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
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按原约定利率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3、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款,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不会被处罚;起诉的胜算较高,诉讼费由原告垫付,一般由败诉方最终承担;如果找不到借款人,向其居住地或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借款人将财产转移到别人名下,你需承担证明责任,非法定原因的转移可申请法院撤销;借款人名下没有财产或不抵债,不影响起诉结果,但影响判决的执行。借款人没有偿债能力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偿债能力是再申请执行。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