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打听一下,我是私营企业的员工,他们3月份给我休假,不提供生产单位,12月份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和法院的判决,补偿金他们以前3个月的工资平均成为12个月的工资标准是否合理。上诉后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1-03-23 13:27: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陈述的旷工15天,若单位在规章制度予以体现,且按法定程序制定了该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 按实际情况,只要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由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劳动者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7、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选择。劳动者在去仲裁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可以与其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有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解除劳动关系。
  •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没有补偿,一般辞职就会停缴。
    如果是公司提出,需要一些辞退通知什么的,而且还有按合同上写的工资数额补偿你,一年补一次,到合同期限为止。
    至于社保关系有两种办法:一是你去人才办理个人存档,同时委托人才替你缴纳社保(这可以延续你的社保不间断,但至少要委托缴纳半年才行);二是你先别管社保,等找到新单位再继续交,中间间断的可以与新单位协商,你自己出钱单位给你做补缴(这种办法补缴需要你出很多钱,因为单位承担部分比例很高的,感觉不值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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