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原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1999年父亲去世,2000年将房子变更母亲的名字,【当年单位房管所只能变更成母亲名字,其他子女没有写放弃继承父亲的份额】现在母亲想把这套属于父母共同的房子去公证处做遗嘱公证给孙子,问律师:母亲有权利处置父母共同的整套房子做遗嘱公证给孙子吗?其他子女还有继承父亲的那一份权利吗?谢谢。

2018-12-28 14:24: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之后,第二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没有相关的继承份额和比例。

    2、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年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平均分配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各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遗产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3、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4、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是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遗产。反之,则要少分或者不分。

    5、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可以代被继承人的子女行使继承权,但只能继承原本属于被继承人子女应当继承的份额。

    在这里提醒您,第二继承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包括了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父母也是一样的道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和抚养义务。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