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被宣告死亡,其妻子乙分得了部分财产。乙后与丙结婚。某天,乙出车祸死亡,丙继承了部分财产。突然甲又出现了,丙是否需要把从乙那儿继承的甲的财产还给甲?为什么?难道丙不算第三人吗?第三人的性质是什么?

2018-12-28 16:2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您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依您说的情况,您的朋友甲若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即妻子乙、女儿丙、父母A、B继承,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甲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判断房子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夫妻共同财产,房子如果是甲婚前购买的则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子由妻子乙、女儿丙、父母A、B均等分割;房子如果是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则属于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乙有权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一半),房子的另一半发生法定继承。
  • 工伤宣告死亡的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里的亲属是依靠死亡职工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抚恤金的数目没有规定,但是其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不冲突,可以同时申请,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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