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厅工作了26天,辞职了。老板说我工作不够月圆,工资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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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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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到工资的,不管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工资都是要给的,建议可以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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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存在扣工资的情况,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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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