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遗嘱人的丈夫已先去世,没有留遗嘱。遗嘱人是即不识字也不会写字的75岁卧床不起的老人,她的儿子在她去世后拿出一份公证遗嘱,遗嘱称房子都给儿子,没有女儿的份。女儿查看了遗嘱档案和遗嘱录像,发现以下问题:1、档案记载遗嘱人提供了一份遗嘱,但遗嘱原件公证人员说因不规范没有存档;2、公证谈话笔录没有记载有代书人;3、遗嘱内容与遗嘱录像在履行遗嘱义务问题上严重不符。我的质疑是:1、遗嘱人不会写字,自书遗嘱不成立,代书遗嘱也不成立。所以我认为遗嘱原件一定是虚假的。2、遗嘱录像没有一个公证员的镜头,只有一个公证员的问话声,公证谈话笔录的签字虽然是两个人名,但都是一个人签的,证明不了是两个人给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由以上两个事实,我认为遗嘱原件形式不合法,遗嘱公证形式也不合法。我要咨询的问题是:1、这份遗嘱能否彻底推翻?按法定继承办理。2、是否应以录像时遗嘱人的口述作为遗嘱人的真正遗嘱?另外,遗嘱录像也没有遗嘱人签字和按手印的镜头,公证员也没有当场向遗嘱人宣读谈话笔录,根本证明不了遗嘱人知道遗嘱上写的啥内容。

2018-12-29 11:2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
    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
    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 自书遗嘱有录像见证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自书遗嘱并且有录像具有法律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