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我公司有一职工赵某为本公司长期在册不在岗人员,2006年1月1日签订5年期合同。在此期间,多次联系通知其回单位上班,但赵某以种种借口不归。2010年年底合同到期,公司决定对其终止合同,但本人拒不露面,解除手续拒不签字,请问该怎么办?

2018-07-19 19:25: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公司解散,员工应获得赔偿金,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员工。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建议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按劳动者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你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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