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11月19日我在哈尔滨某车行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购买了一辆三菱劲炫抵押车,价格5.3万元。此车系原车主李某某在某小贷公司抵押贷款购买的二手车,后又将此车质押给某典当行,质押到期后典当行以债权转让方式转押给东成车业,后东成车业又转押给我。随车手续有原车主所签的车辆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合同,行驶证,车主所签借条,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东成车业所签的一个质押车辆借款收条。车是20日接到家,22日晚被五名不明身份人员冒充警察将车抢走,抢车过程中他们多次对我进行殴打、恐吓、威胁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将我从驾驶座拖下,挟持到后座,后来车开到一个偏僻地点将我推下,后来得知,这五名不明身份人员系原车主李某某贷款购车的小贷公司工作人员,称李某某10月14日抵押贷款后11月没有正常还款,所以将车找回。我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但刑警队以抵押车为民事纠纷多次沟通均未予立案,现在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眼看着辛辛苦苦积攒了好几年的血汗钱就这样眼看着打了水漂,所以求助律师,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指点迷津,我应该起诉谁?走什么途径?谢谢。

2018-12-29 14:52: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物抵合同的登记手续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
    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如果您在此期间内主张过要求对方还款,或者对方承诺过还款,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两年诉讼时效。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一般不再予以保护。
    当借条中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如可通过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若没有见证人,也可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 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可以抵押贷款。
    需要住房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原件。贷款还清,无抵押
    有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一起拿着以上住房三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情况证明,资金流水证明,到银行咨询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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