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工资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可以向公司申请支付公司,但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吗?仲裁庭会支持吗?请提供专业答案。

仲裁
2021-03-28 05:18: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关于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不需要特定的事实发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0天期满,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是劳动争议,不属于警方管辖范围,报警不予受理。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二、关于押金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违法,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并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对公司有影响,影响大小取决于公司处理结果。如果出现劳动争议,若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采取仲裁方式也是比较合理的方式,这样做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实不必要过多考虑对公司的影响。
  • 公司被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被申请,申请都是法定的权利与程序义务。被申请了也不会影响公司的证信力,并不能说明公司就有违法与不良行为,不会因此纳入黑名单或受到什么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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