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月半月前,发现楼上给我家厨房漏水,找物业处理,物业联系要楼上住户后,因楼上住户近期没有在西安,电话联系后,暂时关闭了他家的自来水。三天后,经观察,漏水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再次联系物业,分析可能是地暖原因,经楼上业主同意后,暂时又关闭了他家的地暖,约十天后,发现再没有漏水现象了。楼上业主回来后,物业,楼上业主和我们三方见面,物业认为是楼上地暖出现了问题,要求楼上打压查找问题,因要产生费用,楼上业主不同意,并提出再次开地暖,原因有二:一是他家交了暖气费,关闭暖气他家的经济上的损失,二是他家前年装修完后已打压,暖气不会出现问题,打开暖气后,再看看是不是暖气的问题。因为这一原因,这次商谈不欢而散,而且楼上业主打开了暖气。十天后,发现我家又开始漏水,我们又找物业,并联系楼上业主,协商再次暂时关闭暖气,因时至春节,物业答应年后地暖公司上班上由地暖公司打压检查,查清原因。过完春节,楼上业主初二从外地回来后,再次打开地暖,初五上午我再到房间看时,漏水特别严重,已经从厨房波及客厅,客厅天花板和吊顶两处出现严重渗漏,遂立即找物业联系,要求停止楼上供暖,下午楼上业主回来后,又要求开暖。我们与物业工程部,楼上业主查看,发现是地暖分水器漏水,水流沿进水管进入到地暖的敷设管道外,在楼层引起渗漏。工程部处理后,暂时缓解了漏水问题。尚待一下步由地暖公司等过了十五后进行正式维修。但此时,已给我家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失。如果是春节前仅厨房漏水,我自己找人把吊顶擦一下就可以。但现在客厅渗漏,必须找专业人员来?维修了,这个损失谁来承担,是楼上业主、物业还是地暖公司。

注:我的房子是2008年购买,2010年五月交房,楼上与我家都是十一月交房,并且楼上当年供暖没有出现问题。是2011年11月下旬发现出现轻微滴漏。12月初开始处理,先后6次找物业处理,多次和楼上业主协商。

2018-12-29 20:2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漏水水管漏水一般楼上住户有修理的义务,这时双方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或者由第三方介入调解,比如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等等,由于漏水所给一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漏水原因和损失情况而定。
  • 您好,楼上漏水有可能是楼上住户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开发商的原因,但不论何种原因,您应先向楼上住户主张赔偿,如其有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为开发商的原因,则由开发商进行赔偿。也可能会存在开发商和楼上住户互相推诿的情形,你可以根据遭受损失的程度估算数额与楼上住户协商,协商不成的话,您应对两方提起诉讼,以确定责任的归属,弥补遭受的损失。
  • 关于楼上漏水处理问题的解答,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如果确实是由于楼上的住户家里漏水,而造成的你家房屋损失,那么这个责任当然需要由楼上的住户来承担的。房屋的所有权不是独立的,同一栋楼上的业主对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形成了利害关系。
    因此,每个人的房屋所有权,都受到其他住户利益的限制。《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你需要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家里的房屋受损,或者你的生活起居受到了影响等问题,是楼上业主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比如照片、证人等,然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员工的赔偿,如果与工伤员工协商一致的,除了支付工伤待遇外,应按员工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同时也要支付工伤待遇的。相关依据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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