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汪老师你好!我们是一大型国有企业的护卫队员,在本厂工作都已连续10年以上,进厂至今,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未给我们交纳社会保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把我们推向了地方保安公司,和本企业彻底脱离了劳动关系,如若不与地方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将我们除名(时间截止为1月31日前),并没有任何补偿和赔偿。我们已向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可能已被企业买通),得到的答复是1、你们坚持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就得去找省劳动厅;2、要求赔偿的话,必须由企业出具辞退证明(企业不给我们出具辞退证明,让我们自己写辞职报告)。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我们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请求援助。谢谢!

仲裁
2018-12-30 05:41: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还需继续用工的,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辞职的还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如果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是被迫辞职的,并且有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劳动者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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