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10月21日用房产证抵押从信用社贷款五万元,到期日为2003年4月21日。至最后一次还款日2007年7月18日,我已累积结还本息64200元。但由于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过失(将我的还款还了别人的贷款~本息23500余元、将我还贷款的钱14000元给存起来600多天才作还贷处理等),至今我仍欠贷款本金22562元,还有未计算的利息。因存在纠纷,至今已9年多我未再还款、信用社也没有再找过我。信用社是不是已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起诉我了?我是不是不用再还了?我抵押的房产证等怎样才能从房管局要回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