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几家公司的代持股法人和股东原为公司员工,被公司负责人要求担任其收购公司的代持股法人和股东,不参与这些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有协议)。这些公司均在银行有贷款或办理了抵押,代持股法人和股东也签署了个人担保合同。14年低15年初公司资金链断裂,负责人失踪,公司解散,但代持股人员的身份却未办理变更。15年原公司负责人被捕,银行起诉这些公司,税务工商等亦在联系代持股法人和股东,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严重影响了代持股人员的工作生活。现代持股法人和股东可以起诉原公司负责人,要求其变更代持股人员身份,并消除不良影响,废除个人担保合同吗?

公司并购
2018-12-30 14:31: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人代表不是只能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n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 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的影响。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实际是为借款人的归还借款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现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连带保证责任,亦即,在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归还借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借人既有权利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知否起诉由债权人决定。
    作为担保人,若被债权人依法起诉,在答辩时最好主张在判决中载明追偿权,以便在代偿后追偿权的行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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