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馀杭的一家公司工作,从2017年3月10日开始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0日到期一年的合同到2019年3月10日到期。但是,2018年10月29日向父母发行了解除劳动合同,说是2018年11月1日解除合同,现在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能得到多少补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31 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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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除劳动合同后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续签,属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指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中间无中断的情况。
企业采用先解除劳动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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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情况,是违法解除还是怎么解除,违法解除是双倍,工作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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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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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