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该工厂工作了将近4年,没有签订合同期的,我于2011-9-15上交了辞工书,厂长也签名了,老板娘也口头同意可以辞工,但到2011-10-20日,该工厂也不给予结算工资,我去找厂长说辞工期已到了,要给我安排结算工资,厂长就说得去找老板娘,老板娘就说得到找代替我工作的小妹,如果她学会了,我才可以走,如果没有学会说不能走,我该怎么办呢?

2018-12-30 16:48: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劳动者是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可因你的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约定。
    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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