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的房子是2015年10月31日交房,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又让签了三个月的房屋改造协议,2016年1月31日通知收房,可是并没有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当时没收房,拖了一段时间再去的时候物业经理给看了手机里的照片是竣工验收备案表,说纸质版的在集团总部,不能看了,只能看手机上的照片,不知道这图片是真的假的,也不敢收房,不知道有没有违约金,现在合同上房屋平面图与实际房屋结构不符

2018-12-30 17:33: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你的陈述:
    1、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定“房屋结构”的内涵,则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但包括承重墙等房屋整体结构,而且包括房屋内部的格局布置;
    2、撇开这一条不说,在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修缮等都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更不要说对房屋内部格局布置的改变了!
    3、从物权角度出发,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出租给你使用的行为系所有权人对其收益权能的行使,而对房屋格局的改变则属于所有权人“处分权能”的范围,只有其本人有权行使;而你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一项权利,除非出租人对你特别授权或者你们对房屋格局的改变有专门、特别的约定,否则你任何对房屋结构改变的行为都是不妥当的!以上仅供参考。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另外一种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或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
    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从此而来。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 开发商建设的房屋还没有达到交付的条件,你可以拒绝收房。房屋结构的变化你得看是否符合购房合同附件对户型的约定以及施工图纸是否有变化,再针对性的采取对策,售楼说明书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依据。
    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交房逾期,你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给付违约金,如果造成了你的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尽快起诉,以保护你的合法权利。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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