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双倍工资时效的认定问题。我是2014年8月入职于一家民营企业,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工作至2016年4月。因公司拖欠工资,受不了离职。2016年八月才发2010年四月的工资。因四月份工资差异较大,找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觉得可以申请因未签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说从入职之日算起,一年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而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应当自离职之日起算一年。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关于这一块争议确实挺大的,所以想在此请教一下各位律师。我这种情况,到底属于过诉讼时效没有?

仲裁
2018-12-30 19:4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以试用期和转正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给参保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和补交社保的。
  • 你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两种,第一种是最长诉讼时效3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种是普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或者从知道行为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超过了诉讼时效依然是可以起诉的。只是没有强制执行力而已。
  • 常见双倍赔偿的情形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双倍工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双倍工资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