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在1997年入职东莞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至今,在2007年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乙方于1997年6月13日进入甲方工作,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书面确立劳动关系,本合同为无固定自2007年12月25日起,》在2009年10月8号又一次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书乙方于1997年6月13日进入甲方工作,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书面确立劳动关系》本合同期限是3年,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9年10月8日起只2012年10月8日止,因今年公司为了上市来进行公司名称改制以及法人代表的变更,现在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是: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第一种是固定期限,第二种是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从2012年5月1号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为止,在其他方面有这样一句话,本人在同意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新合同执行。请问:在法律上来说合同签还是不签呢,希望得到答复

企业法律顾问
2018-12-31 08:43: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的变更,首先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并要求对方在一定限期内作出答复;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一定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的变更即告完成。
  • 劳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通常情况下,它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主体的变更。
    例外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应得到的赔偿: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1、经济补偿金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你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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