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财务,公司很不正规,我的工作是开送货单,然后送货的人把收到的钱和单给我,每天我再和老板结,我把收到的钱交给老板,老板在我本子上签字,但是那老板的记性很不好,老是拿了钱不记得签字,很多次我当时都发现啦,要老板补签,但是有一次老板拿了钱没签字,我后来要老板签,老板就是不肯签,年底了我辞职不做了,和老板对账,老板不承认那笔钱,还不给我结工资,到现在我连11月份的工资都没有拿到,请问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样才能拿到我的工资呢?本来说好的。两个月试用期,第三个月转正,基本工资是1700,签合同的时候也只要我们签一份,说是留一份在公司就可以了,员工自己不要留呢!但是工作下来,还没有给我们办理社会保险,到发工资的时候老板还不承认自己说过那样的话,工资也不是按合同上的发,现在还故意刁难我,扣我的工资,请问下我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2018-12-31 15:43: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
    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多六个月。
    如果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期限最少为三年。
  •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保证双方各一份,也即是最少要两份,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或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单位需要在员工试用期间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形成劳动关系后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   如果试用期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的维权途径:   
    1、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自己的社会保险费,双方易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针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行政处罚;   
    3、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4、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为包括试用期间的全体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经营,才能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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