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余某是我公司的员工,在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我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是不是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80%?

2018-07-20 06:58: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新病假工资支付如下:  
    一、全国性的法律规定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可到当地的劳动局询问。
  • 劳动者在上班期间生病,而且申请病假,但超过法定医疗期的,那么单位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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