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说借我10万,然后让我直接把钱转账到其提供的他人账户,然后朋友给我打了借条,借条上写的也是我朋友的名字,现在朋友赖着不还,非说这钱没经过他手。实际收款人我又不认识,我该怎么办?另外最近我才知道,他让我转的这个账户是一个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而这家公司参与了非法集资,我把钱借给朋友时他承诺每月给我一分五的利息,现在他突然说把钱投到了非法集资的公司里,还伪造了一份委托书,说我参与了非法集资,所以钱要不回来了,我一直不承认这个委托书,具体内容是我委托他把钱借给了这家公司,我特意把这个委托书还拍了照片,这个委托书对我有用吗?我怎样才能要回我的钱?

2019-01-01 05:4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法人的变更需要什么资料(供参,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t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t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t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t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t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t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t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t  
    (8)公司公章t  
    (9)法人暂住证(原件)
  • 可以起诉的,去包工头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法院如果还是不能联系到他,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之后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判决后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冻结银行卡、扣划等方式执行。
  • 民间借款怎么写借条:  
    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能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借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明确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明确写入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这都是合法的。其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的具体年月日明确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是亲戚关系,有的人在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 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若借条有约定管辖地,则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则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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